每个人都有 AGB.
下面是我们的

§ 1 主题和适用范围

(1) 我们只销售给企业家。我们的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所指的企业家。

(2) 本公司的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本公司。偏离、冲突或补充性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即使已知,也不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有效性。

§ 2 要约--合同标的和订立--下订单

(1) 我们的报价可能会有变动。我们保留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技术变更、法律要求变更以及形状、颜色和/或重量变更的权利。我们有权签订分包合同。

(2) 我们销售数控机床的监控技术和分析工具。我们有义务将货物移交给客户,并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客户有义务向我们支付约定的货款并接受所购物品。

我们明确表示只负责交付货物,而不负责兼容性,即我们的货物与客户系统的无故障互动。

(3) 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之间的所有商业和技术问题均已得到澄清,且客户提供了基本信息(机器编号、机器任务、机器控制等)。

(4) 通过订购货物/工程,客户做出了具有约束力的声明,即他希望购买所订购的货物/下订单。我们有权在收到订单后两周内接受订单中的合同报价。

(5) 合同的签订以我方供应商正确及时交货为前提。这仅适用于我们不对未交货负责的情况,特别是在与我们的供应商达成了一致的套期保值交易的情况下。如果无法提供服务,应立即通知客户。对价将立即退还。

§ 3 交货时间--交货延迟

(1) 交货时间以协议为基础。我们遵守交货时间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之间的所有商业和技术问题均已得到澄清,且客户已履行其应尽的所有义务。否则,交货时间将相应延长。如果我方作为供货方对延迟交货负有责任,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 遵守交货期限的前提是正确及时地向我方交货。我们将尽快通知您任何明显的延迟。.

(3) 如果合同标的物在交货期限届满时已出厂或已通知准备发货,则应视为已遵守交货期限。如需验收,则验收日期为决定性日期(有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情况除外),或者以准备验收的通知为准。.

(4)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劳资纠纷或其他超出供货方控制范围的事件导致不遵守交货时间,则交货时间应相应延长。我方应尽快将此类情况的起止时间通知客户。

§ 4 保留所有权

(1) 我们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直至正在进行的业务关系所产生的所有索赔全部结清。

(2) 在所有索赔全部结清之前,客户有义务立即通知我们任何第三方接触货物的情况,例如扣押,以及货物的任何损坏或毁坏。如果货物所有权发生变更,客户必须立即通知我们。

(3) 如果我们仍然是货主,而客户转售货物(他有权这样做),则客户特此将其因转售而对第三方产生的所有索赔权转让给我们,索赔金额为发票金额。我们接受转让。转让后,客户有权收取索赔。我们保留在客户未适当履行付款义务和拖欠付款时自行收取索赔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有义务将转让的债权及其债务人通知我们,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将相关文件交给我们,并将转让通知第三方。

(4) 如果货物与不属于我方的物品一起加工,我方将按我方提供的货物相对于其他加工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如果货物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物品混合在一起,也应适用同样的规定。

(5) 我们承诺,如果我们有权获得的证券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 10 % 以上,只要这些债权尚未清偿,我们将释放这些证券。

§ 5 价格--付款条件--抵消

(1) 议定价格包括所欠的所有服务费。

(2) 如果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期间增加或新增加了税收、关税、运费、费用或开支,我方有权相应提高购买价格。价格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如果约定的交货期超过四个月,我们有权将采购/交货期间发生的任何成本增加,包括法律变化(如增值税增加)引起的成本增加转嫁给客户,并相应提高价格。.

(3) 收到发票后,应立即支付发票金额。客户最迟应在到期日和收到发票或同等付款时间表后 30 天内付款。如果收到发票或付款时间表的日期不确定,则客户最迟应在到期日和收到对价后 30 天内违约。.

(4) 如果客户违约,索赔应由第三方收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80 条和第 286 条的规定,客户应承担相应的催款费用。

(5) 如果客户违约,我方有权暂停为客户交付货物和提供其他服务,直至全额付款。

(6) 客户只有在其反诉已依法成立或得到我方承认的情况下才享有抵销权。只有当客户的反诉是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时,客户才能行使留置权。

§ 6 风险转移--发货--拒收

(1) 货物意外灭失和意外变质的风险应在货物移交给客户时,或在以发送方式销售的情 况下,在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被指定进行发送的个人或机构时,转 移给客户。

(2) 如果客户不验收,则应视为等同于移交。

(3) 如果客户未按约定接收或延迟接收订购的货物,且客户对未接收货物负有责任,则我方有权要求赔偿(仓储费用或类似费用)。

(4) 如果不接受订购的货物,我方有权要求客户赔偿发票金额的 20% 的违约金,并在 10 天的宽限期后放弃履行合同。如果我方证明损失较高或客户证明损失较低,赔偿金应相应提高或降低。

§ 7 保证--通知缺陷的义务

(1) 客户提出瑕疵索赔的前提是,他已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的规定适当履行了检查和通知瑕疵的义务。

(2) 保修期为自货物交付或工程验收后一年。

(3) 我方应自行决定通过修理、更换交货或新产品的方式对缺陷提供保修。

(4) 如果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40 条的规定,无法再合理地期望客户遵守购货合同,客户原则上可自行决定要求降低货款(减价)或取消合同(退约)。但是,客户无权在仅有轻微违约,尤其是仅有轻微瑕疵的情况下撤销合同。

(5) 原则上,只有产品说明应被视为同意货物的质量。这源于合同文件和技术资料。公开声明、促销或广告不构成对货物质量的合同描述。

§ 8 责任限制

(1) 无论法律依据如何,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合同规定的可预见的典型损害以及所交付货物的价值。因生命、身体或健康伤害以及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受影响。

(2) 客户对所交付货物的修改、改装或维修应导致排除对所交付货物的功能和无缺陷的保证或责任。

(3) 对于因客户或客户授权的第三方对安装、使用我方产品的机器或系统进行修改、改装或干预,或在交付我方货物后对机器或系统进行连接而造成的损坏、故障或缺陷,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提供任何保证。

如果客户进行了此类变更、修改或干预,则客户必须证明这些变更、修改或干预并非造成损坏、故障或缺陷的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的法定权利不受影响。

(4) 客户因缺陷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应在货物交付/工程验收一年后失效。

(5) 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客户因产品责任、因我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因我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因我方重大过失、因欺诈性隐瞒缺陷以及因承担担保或采购风险而提出的索赔。

(6) 如果我们的责任被排除或限制,这也适用于我们的雇员、工人、代表和代理。

§ 9 最后条款

(1) 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不适用。

(2) 对这些条款的修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3) 我们的营业地为管辖地;但是,我们也有权在合同方的管辖地起诉合同方。

(4) 如果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个别条款(包括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全部或部分无效,则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 10 数据保护

为履行合同,有必要提供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银行信息等个人数据。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为了向承运人发送货物,才会向合作伙伴/第三方披露数据。客户可随时要求获得相关信息。客户可随时要求更正和转移我们存储的有关他的数据。客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求删除其数据。所有数据的处理和使用均应符合法定的数据保护规定。客户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邮寄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info@uttec.de)撤销对数据使用的同意,并在未来生效。更多信息:www.uttec.de/de/dsg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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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障碍环境的说明

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专门针对以下人群
针对《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所指的公司,而非消费者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3 条的规定。